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廢止《佛山市非道路
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舉報
獎勵辦法》的通告
根據《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,經評估審查,我局決定廢止《佛山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<佛山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舉報獎勵辦法>的通知》(佛環〔2017〕248號)規范性文件1份,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,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。
佛山市生態環境局
2023年2月9日